最高院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简易程序部分修改前后对照表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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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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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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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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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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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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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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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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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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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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