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内蒙古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黑龙江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新疆 广东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青海 宁夏 澳门 台湾 香港
吉林 江西 广西 陕西 甘肃
|
国务院法制办解读专利法细则修改 发布时间:2011-05-21 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0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答: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以下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根据专利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问:根据新施行的专利法,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决定》对施行该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施行该规定,《决定》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根据《决定》,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专利法对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作了一些调整。据此,《决定》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的事项作了相应调整;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两项专利申请中分别说明已经申请了另一类型专利,并根据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规定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放弃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可授予发明专利权;明确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中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应当与其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且不得超过1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