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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1-05-21 浏览: 道路上挖坑致人损害 施工方或要担责 以往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堆放物倒塌,高空抛物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往往由于无法找到“真凶”,只能吃个“哑巴亏”。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受害人请求赔偿将不再是个难题。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另外法律还明确,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监督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已开始正式实施。网络侵权,是这部法律关注的重点之一。 《侵权责任法》对一些社会中经常发生的侵权都做了规定,因而是我国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规定侵权责任领域法律规则的一部立法。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也做了澄清,比如在产品责任问题上,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等。而有关补充责任的规定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独创。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适用过程中必须谨慎区分“干部”和“群众”,否则就会违反宪法第35条保障的公民针对官员的言论自由。因为公众对政府官员具有天然的知情权。品德、个性、能力、财产、立场、行为乃至外表等个人信息对于常人而言是“隐私”,对于官员来说就是必须披露的公共信息,因为只有具备这些信息,人民才能理性判断特定官员是否适合作为“社会公仆”。这首先意味着公民有评价政府官员的绝对自由,无论如何尖刻的批评都是宪法第35条保护的正当表达,因而都不可能构成对官员“民事权益”的侵害,任何对主观评价的限制或惩罚都必然是违宪的。 除了网络使用者,《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即任何人都不能利用网络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侵权责任法是目前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部民事立法,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且分步实施,因而侵权责任法作为其中的一环也得到了很好的推进。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是两个问题:第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在什么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一是被侵权人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其当然要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法律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及时、不受他人左右。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发表的信息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除非是网站自行发布的信息。第一,网站在明知道用户侵权,如还和他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网站发现以后应该及时删帖,如果没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是正确区分了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上的监督行为的界限,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会阻碍网络监督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