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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驰名商标亟需经济法介入
发布时间:2011-05-12 浏览:

      驰名商标一般是指具有较高市场信誉和知名度的商标,标示着其所代表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竞争力而获得消费者的普遍认可。近几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数量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所公布的数据,从2004 年至2008 年,国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认
定了924 件驰名商标。2009 年2 月12 日《时代周报》报道,浙江省在2007 年就以221 件驰名商标排名全国第一。2006 年2 月浙江省******《浙江省“十一五”商标发展规划》,力争到2010 年全省的驰名商标总数达100 件。但2010 年尚未到来,仅浙江金华一个市的驰名商标数量,就至少达到150 件。驰名商标数量的急剧上升,企业和政府对驰名商标的盲目追求,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几近泛滥,甚至出现了失控的局面。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误导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正常的商品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驰名商标权利的不断扩展及滥用也引起学者们的普遍关注。此外,驰名商标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场退出制度的缺失,也同样影响着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来看,已经偏离了驰名商标制度本来的目的与宗旨,出现了难以解决的困境。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究竟存在哪些缺陷?我们应该如何重新定位和完善制度设计,应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困境?成为理论界和行政、司法实践部门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传统民商法侧重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更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是,过度保护的同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的商品竞争环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面对困境,传统民商法出现了调整“失灵”的现象。因此,从现状出发,亟需以“社会本位”为中心的经济法的介入。在现代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建立一套科学的相互配套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为这些困境的解决提供最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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