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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贴牌货出口不算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1-05-12 浏览:
      据新华社上海4 月17 日,电3500 条中国定牌加工的鳄鱼牌女士牛仔裤,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韩国时突遭扣留,理由是无锡某公司生产的牛仔裤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所拥有的“CROCODILE”商标专用权。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一审确认原告无锡某公司并未侵权。
      2009 年12 月2 日,无锡某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由无锡某公司加工一批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 条,单价11.3 美元,服装品牌系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鳄鱼牌。
      2010 年1 月29 日,无锡某公司加工完毕后申报出口,在报关过程中,上海海关向其发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上述货物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公司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已予以扣留。无锡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随即向海关提出异议。2010 年3 月,无锡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只是替韩国公司制作服装,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无锡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其在加工服装上使用的涉案商标来自合法授权,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公司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香港鳄鱼恤公司造成影响及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主审法官倪红霞说,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表明产品或者服务的出处,以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贴牌产品完全用于出口,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根本不会产生混淆,因此贴牌加工的产品在境外销售不会对国内的商标权利人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加工企业在尽到必要的商标审查注意义务后,其贴牌加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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