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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方正诉宝洁二审开庭 引发字库维权风潮
发布时间:2011-04-11 浏览:
      经过三年有余的诉讼程序后,4月1日,方正诉宝洁标识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这是一场影响中国字库行业前景的诉讼,字体是否应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计算机字库字体能否像KTV经营场所播放的音乐作品一样,采取二次收费模式? 该如何在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小字体惹出的大官司
  2008年6月份,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正电子”) 以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库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洁”)告上了法庭。方正电子诉称,其在2008年年初,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一审过程中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2010年12月20日,海淀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方正电子的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点,但是只能对字库进行整体保护。字库中的单字由于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的全部诉讼请求。方正电子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仍是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经过半天的审理,法院宣布休庭,对本案未当庭宣判。
  字库维权风潮
  这已经不是方正电子第一次为字库维权走上法庭了。2007年8月,方正电子曾以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正字库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美国暴雪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索赔金额高达4.08亿元。此案尚未了结。方正电子又将北京佳萌锐普科技发展公司、北京时先九恒科技公司等企业告上了法庭。
  作为中国最大的中文字库厂商,龙头老大方正电子的维权行动起到了示范作用。
  2007年,中易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了其宋体、黑体字库著作权。2009年12月4日,厦门市中院开庭审理汉仪公司诉厦门享联字库侵权案。
  方正电子为何频频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呢?对此外界有人指责,方正电子是在敲山震虎,迫使大多数有使用方正字库行为的企业纷纷就范,从而收取高额的著作权费用。
  宝洁的代理律师张玉瑞认为,字体的“二次收费” 是一种垄断行为,扰乱社会经济、法律秩序。所谓“二次收费”是指,字体工具销售、许可使用为一次收费。对字体软件产生单字的“商业使用”,按字收费为二次收费。
  对此,方正电子字库业务部总经理张建国认为,根据方正字库的授权模式,用户购买了正版的方正字库即拥有了字库软件的使用权,可以安装到一台计算机上显示、打印使用,个人用户用于个人非商业目的不会构成侵权。
  实际上,“目前,方正的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商业行为。”张建国说。他表示,方正字库的主要定位不是个人,而是有特殊需求的企业用户,比如有广告传播需要的企业等。因此,如果企业要将方正字体应用于广告、产品包装、用户手册、商标等商业目的,则必须得到方正电子专门的授权。
  方正电子字库业务部副总经理黄学钧介绍说,上世纪80年代,中国有十几家字库生产企业,年销售额数十亿元。但是,进入21世纪后字库企业陷入窘境。“盗版太猖獗了。方正电子和著名影星徐静蕾合作开发的徐静蕾体字库,正版软件只卖出2000多套,而市场上盗版却有几十万套。”黄学钧说。
  他表示,虽然作为国内字库厂商的龙头,但方正字库本身并不赚钱。为了培育字库,方正电子每年投入研发经费超过千万元。但目前为止还不能实现盈利,主要靠方正公司其他业务的利润来补贴。
  行业大佬尚且如此,诸如汉仪、中易等企业的生存状态更可想而知。
  字库著作权未有共识
  方正电子诉宝洁字库侵权案,不但在行业内外引发了争议,也引发了法学界的争议。
  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字库属于保护范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字库软件制作者享有软件著作权人的完全权利,包括禁止他人盗版、销售、出租以及未经许可将他人字库嵌入自己程序等应用。
  2009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易起诉微软侵权案,裁定微软在操作系统中预装中易字库侵犯了中易的著作权。而在方正电子诉宝洁字库侵权案一审时,法院在认定宝洁擅用方正字体这一事实的同时,认为字库设计企业对整套字库拥有著作权,对其中单个字没有著作权,从而驳回了方正的诉讼请求。
  不同的判例,显示了国内司法实践关于中文字库著作权认定尚未形成共识。对此,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其他国家对于字库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只不过立法形式不同罢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伟光说。比如英国版权法将字体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意大利和德国则是在工业设计的立法中对字体予以保护;而加拿大则在其《工业设计法案》中对字体提供了一个类似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常务副理事长曹右琦认为,汉字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在互联信息时代应该得到继承和发展。但是,目前在我国,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保护体系亟须健全。“应该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对于计算机字库著作权的保护范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产业,又可以实现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曹右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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