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大专利申请机构|专利查询|专利检索|商标转让|商标查询|商标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项目申报|知识产权服务|维权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中国省市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内蒙古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黑龙江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新疆 广东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青海 宁夏 澳门 台湾 香港
吉林 江西 广西 陕西 甘肃
法律解读
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30 浏览:

    毋庸讳言,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作证制度,新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要求有话可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罪责确认在法庭,是非辨明在法庭,裁决公开在法庭。为了保证这样一种新的庭审方式的真正实现,要求证人要尽可能出庭,当庭作证;证人的证言要在法庭上当众接受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的讯问、询问,当庭进行质证、核实证据,当庭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证人是否当庭作证,也是新的庭审方式能否真正贯彻执行,防止先定后审的重要一环。

    但是目前证人当庭作证的情况实在令人担忧。根据笔者在所在地区法院系统初步统计,按照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名单,经法院传唤通知要求出庭的证人有98%以上没有到庭,极少数几个出庭的证人也是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做了说服教育工作之后才勉强到庭的。从目前初步调查情况看,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证人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不强。许多人不知道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认为惩罚犯罪、打击犯罪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二是有些证人怕打击报复。三是有的证人因路远需住宿及车旅费、误工补贴等无处开支而不愿出庭。四是有的证人对当庭作证感到不习惯,有的人虽然愿意出庭,但当听说到了庭上要接受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等多人交叉询问,因而产生畏难情绪,不肯出庭。五是与被告人或被害人熟悉或关系密切,当庭作证面子上过不去。六是有的人证人认为事不关己,而不愿出庭。

    考察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立法通例,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

    1.缺乏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的处罚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都实行了强制作证制度。英美法系认为,“在司法诉讼中,任何人均能够、并且可以被强制作证。”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强制作证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如此,如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70条第2款对证人应传不到之后果规定: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同时还要对其科处秩序罚款,如不能缴纳罚款时,可易科秩序拘留;为了保证开庭,对证人也可以强制拘传;为了强制作证,也可以命令羁押直到本诉讼审级程序终结,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可见其强制作证制度及拒不作证的处罚制度是具体而全面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虽有义务作证的规定,却没有强制作证的具体规定,对证人既不能强制作证,更无法作相应的处罚。依照现有法律,对不愿当庭作证的证人只能是说服教育,而当说服教育不奏效时,就只好作罢。如此下去,法院传唤证人出庭通知的传票就失去应有效力。如果证人作证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不履行这项义务会被强制履行,或被科以相应的处罚,则其自觉出庭率必然会极大地提高。

    2.缺乏证人作证费用补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当然也就不应当收取费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经济尚不很发达,人民并不十分富裕,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讲,作证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还是~笔不小的开支。在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调查中我们发现,近半数的证人都谈到了作证的费用问题。因此,建立作证费用补偿制度很有必要。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证人作证都有费用补偿的规定,如德国专门制订了《证人、鉴定人补偿法》。在我国,对出庭作证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证人,应当负担其交通、食宿费用。由于法律规定证人出庭由法院通知,因此,其补偿费用来源应由财政计划在法院业务经费中专项列支,由法院统一酌情予以补偿。

  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业务领域   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   分类资讯   联系我们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项目申报网

0